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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2]6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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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文件赋予自治区的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境内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依据文件第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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