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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13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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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案头审核。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二、从业人员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从业人员)。全年平均从业人数=(1月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数+……+12月末从业人数)/12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职工名册》等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在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优惠项目,涉及面广,各级国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通过国税网站、12366、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企业的税法知情权;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如实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的三项认定指标,防止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人为调节;三是妥善安排好一季度预缴工作,对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抓紧认定,对一季度预缴申报前尚未申请的,应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季度预缴申报后可以继续申请。对申请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多缴的所得税可以在下一季度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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