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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3]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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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的纳税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3]27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管道充填气和储气垫底气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西气东输工程建成投产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销售天然气时留存在管道内和储气库垫底的天然气,属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库存气,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没有实现销售,同时也不属于《中化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因此,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在移送该部分天然气时不缴纳增值税,可由长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在管线首站进行计量,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其天然气销售气量。

  二、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管道沿线结算站(点),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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