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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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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六、其他收入。收入内容包括:

  (一)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乘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二)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占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七、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八、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九、应缴其他进款。国联集装箱使用费、运营监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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