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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
财政部  19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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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一) 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财税[2009]17号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财税[2009]17号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 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财税[2009]17号

  九、   

     十、      

    十一、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财税[2009]17号   

   十二、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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