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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财政部  20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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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   四、 五 废止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工业用钻范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调整后税收政策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71049011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71051020  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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