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3]15号
财政部  1993-4-8
【打印】【关闭】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税字〔1993〕第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耕地占用税“谁征地、谁纳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京九铁路占用耕地,应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应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征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