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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1989]140号
国家税务局  198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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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略)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 废止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废止;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审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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