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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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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853号 |
国家税务总局 199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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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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