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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在商品促销期间执行调价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45号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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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08]64号)有关规定,以及目前列入我市调价备案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在商品促销期间,执行调价备案制度所反映的有关问题,现将商品促销期间有关调价备案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的总体要求,对列入我市调价备案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经营的七类食品,允许在不违反价格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商品促销。

  二、备案企业短期促销的商品价格,促销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可不列入调价备案。

  三、促销活动结束后执行的商品价格,如果高于促销前原价且符合“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情形,应按照规定,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

  四、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价[2008]23号)规定,对列入我市调价备案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经营的商品,促销期间应实行价格监测。

  五、对促销商品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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