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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地税发[2008]9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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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C2007)057号),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导向作用,支持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化全省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升全省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两型”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决策,充分认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执法监督,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有关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用好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优惠,切实支持服务业发展。

  (一)对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物资储运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漂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物流企业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六)由软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永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产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月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三)对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经国家批准确认的融资租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十六)对我省农村信用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5年至2009年实行困难性减免。

  (十七)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九)为农业、林业、牧业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一)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以及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提供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二十七)对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集贸市场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八)对为“三农”服务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九)对农村服务于农业、渔业生产的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三十)对农村客运车船和农民自用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十一)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四)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五)对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十六)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七)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八)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九)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四十)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十一)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三)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四)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五)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六)对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十七)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十八)对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九)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五十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五十二)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及事业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十三)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十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十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十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十八)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五十九)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六十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十二)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十三)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省局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法规、税政、征管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地都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税收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规定、实施条件及具体操作程序,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我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强纳税服务。要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大力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优化办税流程,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良的经营环境。

  (四)加强检查督办。要把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不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督导落实,强化责任。要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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