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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
杭政办[2006]2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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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合理配置和整合我市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构建协同配合的新型公共财政科技资源统筹管理与运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科技创新资金稳定增长的统筹运作机制

  (一)进一步统筹增加科技投入。为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形成职责明确、管理科学、配置合理、监督落实、绩效突出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整合原各项科技发展扶持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设立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4亿元,其中新增资金8000万元。

  (二)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使我市财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放大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科技投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格局。

  (三)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整合和统筹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全市重大科技政策,分配重大公共财政科技资源,跨部门协调和落实市相关职能部门科技资金。根据现有政策和当年支持重点,年初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总额,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提出切块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完善创新资金运作程序,增加资金管理透明度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年度《重大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信息。市政府支持和资助符合《重大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受理企业项目立项和项目资助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两次。

  (五)项目管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自由申报、招标投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制度。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安排具体项目资金,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小组开展项目评审。合理确定评审专家人员结构,适当提高经济、管理领域的专家比例。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七)重点扶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十一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8000万元资金用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业群,抢占未来竞争的制高点,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攻克一批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关键共性技术,并通过工程示范和推广应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八)支持“两港”企业发展,建设一流产业基地。

  1.支持我市“信息港”企业自主研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研究开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出口创汇,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2.支持我市“新药港” 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3.支持、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加快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进程,扶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4.鼓励企业争取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重点”,积极给予相应配套。同时,选择一批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拥有一定规模与经济效益及良好发展空间的前期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列入“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予以支持。

  (九)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载体建设,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发科研项目,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进行攻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鼓励企业新产品的研发立项、投入和推广应用。

  3.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当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和孵化企业对市、区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市、区财政部门全额用于孵化器建设。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在孵企业可申请种子资金资助。

  (十)支持科研单位、研发中心以及高校实验室进行事关全市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重大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攻关以及课题研究。

  (十一)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及其专利的实施和产业化,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并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推进自主品牌创新。

  (十二)加快电子政务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十三)建立健全面向企业的信息、技术、培训、中介等全方位技术服务体系,有效改善科技创新环境。支持我市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培训、技术支撑、咨询、监理等方面的服务。

  (十四)积极争取国家、省和海内外社会各界对我市科技创新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各类科技创新建设资金,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四、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十五)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十六)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九)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因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二十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技术贸易: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十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1.对经认定在我市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5.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此外,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进一步支持和完善企业担保与风险投资运作机制

  (二十五)充实市级风险投资资金,降低风险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资的风险。对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

  (二十六)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累计投资超过其注册资本60%的,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低于60%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而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二十八)对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可实行再担保的风险补偿资助。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六、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扶持科技企业发展

  (二十九)扩大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对经济效益达到一定规模的科技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当年符合“两个低于”原则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三十)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对科技人员的工资及奖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据实作为技术开发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政策的企业,科技人员工资总额可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单独按实列支。

  (三十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支付专职或兼职的关键科技人员的年薪或者其他形式的报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据实列支,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七、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拨付程序

  (三十二)完善和改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金计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市职能部门在确定的可用资金范围内,应加快项目的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投资额审核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实行国库直接拨付。市科技局、财政局要改进和优化政策审核和资金审核手段,加快审核速度和效率;市财政局要及时调度资金,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单位的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并将拨款进度信息及时传送到有关单位和市领导,以增强拨付的透明度。

  (三十三)进一步明确审批手续和权限。

  1.对相关政策已明确的资助标准,可以量化计算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直接予以拨付,并抄告分管市长。

  2.对相关政策已明确资助范围但未明确资助标准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年初)确定的可用资金范围内核定项目的资金额度,送市科技局、财政局并列复核,报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直接予以拨付。

  3.对虽有相关政策但未列入年初预算计划且根据实际情况又必须给予支持的项目,须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科技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并报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能调剂资金予以支付。

  (三十四)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全部由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各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按资助(奖励)总额安排50%.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安排配套资金50%.

  对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级企业(项目)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经市领导小组核定后也可给予资助,资助项目各区、县(市)必须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八、专项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十五)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款核算。办公室每年在安排计划时应对上年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市领导小组。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十六)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明确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体系。按照专项资金支持单位自我评价、管理部门调研评价以及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适当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评价,逐步形成奖优罚劣机制。

  九、附则

  (三十七)各区、县(市)应积极落实有关财税政策,设立相应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十八)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三十九)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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