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武科[2002]261号
武汉市科学技术  2002-9-16
【打印】【关闭】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汉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汉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它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作出决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所称在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展、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为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获得了技术发明专利,并经过了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出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重要贡献。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直辖市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重大工程项目类的授奖组织按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据实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汉中国公民或组织在国外、省外、市外或者在我市的外资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其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市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出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只授予组织):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出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汉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汉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职责,审定市科技奖评审结果;

  (二)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三)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分管科技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40人左右,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会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科技进步奖评审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技奖励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也推荐。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也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被定为缓评的项目,在此后两年内如果解决了缓评原因中的问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九条 推荐市科技奖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奖励办公室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以会议形式由奖励办公室集中组织或者专业评审组分别组织完成。

  第四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结果按规定要求,由奖励办公室综合后,提交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 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产生的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异议处理期后,将异议处理意见和评审结果,一并提交奖励委员会主任进行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方式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对于初评出的一等奖项目,由市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意见一并送奖励委员会,作为复评的参考指标。

  (二)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复审初评出的各类科技奖项,按照分组初审与大会终审表决相结合、定性评审与定量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和程序,产生复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科技重大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需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定,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业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五十二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直辖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五十四条 异议自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