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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07]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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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湖南,现将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科技投入

  (一)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10年力争达到2%以上,2020年达到2.5%以上,使科技投入水平同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南的要求相适应。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要有明显增加。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产业化技术研究和我省有比较优势的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政府科技计划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行业、提升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四)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使用有关专项资金时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加大对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产业化技术开发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选择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较强、市场前景较好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五)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建立科技、财政部门定期会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公开公正的监管制度。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实施的研究开发机制。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考核机制。

  二、税收激励

  (六)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加大产学研结合项目的税收扶持力度,对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在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八)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国家促进中部崛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除国家明令不能免缴的外,一律予以免缴。

  认真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落实国家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扶持科研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乡、村的农技推广服务站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它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及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十三)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及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在批准的贷款规模内,向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发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对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国家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鼓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十四)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十五)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新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加快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撑。凡享受优惠的企业,均应披露有关征信资料,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创新投入状况,强化企业创新意识。

  (十六)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法人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明确对非法人制外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十七)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建立湖南省技术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十八)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分支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广泛开办各种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业务,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九)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要提高其经常项目账户限额,充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需求。支持省内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设计机构、收并购国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

  四、政府采购

  (二十)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制定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全社会公告。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一)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采购合同授予自主创新产品企业。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二)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三)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国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四)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科技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限制盲目、重复引进。经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省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二十六)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二十七)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二十八)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牵头,并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我省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九)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科技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十)积极支持研究制定技术标准。科技计划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建立标准服务平台,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三十一)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

  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和保护作用。利用专利申请、审查机制,引导和帮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战略制高点意义的自主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

  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的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

  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形成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的良性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

  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后,成果持有单位可根据发明成果者的贡献大小,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定奖金奖励给个人。对非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所得收益归成果所有者。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投产后,其受益单位应连续2-3年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1%的比例提取资金,进入管理费用,奖励给在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实施转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十二)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合理调控进口、有效促进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协调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研究评议体系。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和企业联合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方面应急和预警在内的国外技术型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我国产品目录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和重点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型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控和发布预警。

  七、人才队伍

  (三十三)加快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实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在农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生物与医药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产业等领域,培养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和支撑作用的战略科学家(含两院院士后备人才)、优势学科带头人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三十四)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要重视和做好相关的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在国家和省各类优秀专家推荐选拔中向创新人才倾斜,形成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

  (三十五)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和培育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军工等特别岗位的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六)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工程,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远程教育等资源,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培育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三十七)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湘工作和为湘服务计划,结合重大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三十八)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体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根据科研需要可以在编制内自主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违反规定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

  (三十九)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科技奖励的主要目标。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

  八、教育与科普

  (四十)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各类专门人才特别是紧缺人才的培养质量。扎实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着力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坚持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四十一)大力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包括技工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能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包括技师学院)的办学质量,以满足各行各业对大批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

  (四十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使青少年生动活泼地全面成长发展。大力倡导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小养成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习惯,培养创新意识和能力。大力加强科技教育,学校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拓宽中小学生的知识面,增强中小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十三)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各级科技部门作为科普工作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大力开展对农村、农民的科技普及和培训,对未成年人的科技教育,对社区、工矿企业的科技知识宣传。努力发展鼓励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创新文化,努力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

  逐年增加财政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将科普场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建立科普基地和场馆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为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建立健全科普工作激励机制,将科普创新成果纳入省科技进步奖励范畴,并作为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每四年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科协表彰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四十四)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我省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建设一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动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联合研发机构,使之成为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

  (四十五)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对经过审核认定,并验收合格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重新核定的非营利科研事业单位编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达到与其承担国家、省科研任务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四十六)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面向产业建设一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开展面向产业的关键技术、瓶颈技术研究,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四十七)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推进“二次创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软环境建设,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支持建成区面积超过已批准规划面积三分之二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扩大发展空间。所在城市应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相应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高新区产业发展的土地供给,对高新区的土地供给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允许高新区有一定规模的土地储备。在高新区园区土地开发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依法依规缴纳外,尽可能给予最大的优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点用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含省属企业)税收统一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管,其税收属于省及以下地方所得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全额留给高新区用于建设和发展。高新区集中园区(其中长沙市高新区集中园区仅指岳麓山高科技园)范围内形成的全部税收统一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管,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和一定比例的配套建设项目的建设报建费用按最低费用收取,并全额返还高新区管委会用于高新区建设。

  在国家高新区内建立保税区及海关代办点。

  (四十八)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扩大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全社会的开放,建立和完善湖南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和制度。建立公共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条例。建立符合科技基础条件工作特点的评价体系,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平台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十、加强统筹协调

  (四十九)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研究与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建立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分散、浪费。

  (五十)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十一)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五十三)本文件颁布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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