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我省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申请办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省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6)专门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7)组织章程;
(8)内部控制制度;
(9)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进行批复。
二、日常管理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在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申请办理。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按年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民政部门的年检情况、接受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支出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提出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申请,经省级税务部门核实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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