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有效防范利用农产品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市局决定启用《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农产品销售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凭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规定可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规范管理。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仅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农产品时使用。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设有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等三种,其联次统一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为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为付款方收执;第三联“记账联”,为开票方记账原始凭证;第四联“审核联”,为付款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格为48开(175mm×95mm),每本25份,发票联和审核联使用水印防伪无碳复写纸,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的规定,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6.16元,为方便纳税人购票缴费,市局决定舍零取整,各区局按每本6元收取发票工本费。
五、从2008年5月1日起,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农产品,一律使用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六、从200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凭《农产品销售发票》“审核联”以及《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发票联”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七、《农产品销售发票》的“限额限量”管理由各区(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一)对农产品经营者的审批。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只能核定使用千元版以下(含千元版)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每次千元版发票最高发售量不超过5本,百元版发票最高发售量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需开具万元金额以上发票的,可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预缴税款。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原则上只能核定百元版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每次最高发售量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二)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审批。
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的:属于个体经营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原则上核定百元版《农产品销售发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原则上核定千元版以下《农产品销售发票》,对需要领购万元版《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经区(分)局审批后报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八、在《农产品销售发票》启用前期,各区(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层税务所,对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和票种鉴定情况进行清理。对既经营农产品又兼营其他货物的,应适当调减原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量,增核《农产品销售发票》票种;对单一销售农产品的,督促纳税人将未填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到税务机关进行剪角缴销处理。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注核定《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版本和购票数量的初审意见报区(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录入票种核定信息后,交办税服务厅有关窗口录入发票缴销信息和打印发票领购簿。
九、各区(分)局要加强《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使用与申报纳税的比对管理。主管税务所要组织人员利用CTAIS申报查询模块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金额与缴纳增值税比对查询”子模块,定期对“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与发票自开和代开情况进行核对。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要及时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开具的发票金额超出原核定销售额的,要按规定及时调整。
十、各区(分)局要按规定落实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验旧购新”管理,将纳税人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汇总或分票信息录入到CTAIS验旧模块中。在验旧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使用大额版本发票进行小额填开的,可予以限期改正或降低发票版面核定。
十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启用,是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行“以票控税”发票分类管理的新举措,各区(分)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搞好宣传,尽快使相关纳税人知晓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新规定。同时,要注意掌握《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成效,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农产品销售发票票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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