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2008年3月1日起(含,下同)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分其所属时限,一律适用每月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对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税款何时入库,一律适用每月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
二、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对纳税人2008年3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必要费用减除标准按每月2000元执行。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及时调整相关征管制度和管理软件,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全面、准确、规范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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