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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36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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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工商[2001]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91]中油企字第20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了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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