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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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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 “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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