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标准一直采取收费执收单位与收费对象之间协商的方式确定,征收难度大,造成许多矛盾。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水上船舶航行安全,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收费试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的业主,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F)由收费标准(B)、安全监管天数(T)和航道等级系数(K)相乘构成,即F=B×T×K.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没有通航设施的拦河大坝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标准按每天1100元乘上航道等级系数收取。
三、属航道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日常航道养护和疏浚工作不得收取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
四、水上交通维护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主要用于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所需的设备购置,交通管制、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
五、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及标准收费执行,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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