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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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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进[2008]13号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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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的填报问题 1.本市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自用旧设备退税时,应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随其他申报资料一起报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2.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退税申请后,首先核对《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和《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3)中的出口旧设备名称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盖章后将《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征税部门核实旧设备的原值和折旧情况。征税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盖章交退税部门,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 二、关于出口旧设备退税率的问题 出口旧设备适用退税率,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商品编号对应的退税率确定。 三、关于《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中应免税额的计算问题 为便于统计,《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中的应免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自用出口旧设备免税额=(出口旧设备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旧设备折余价值)×适用征税率 2.外购出口旧设备免税额=(出口旧设备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旧设备购进价)×适用征税率 外购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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