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4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1-22
【打印】【关闭】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委托加工环节免征消费税的请示》(苏园国税函[2007]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精神,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报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报所属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格式由你局自行设计。

  特此批复。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