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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玉米淀粉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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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财税[2026]12号 |
| 2026-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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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玉米淀粉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玉米淀粉加工行业核定扣除标准
对以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玉米淀粉的玉米淀粉加工行业,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及扣除标准予以调整(详见税 屋附件1)。
二、废止玉米胚芽加工等行业核定扣除试点政策
停止执行玉米胚芽、玉米纤维、玉米蛋白加工等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纳税人购进相关农产品,应凭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详见税 屋附件2)。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玉米淀粉加工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鲁财税〔2014〕7号)、《关于对缫丝行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鲁财税〔2015〕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7〕3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8〕23号)、《关于公布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8〕36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34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53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6年9月29日
附件一
玉米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标准调整表
序号耗用农产品名称原耗用农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单位
1玉米商品玉米玉米淀粉商品玉米淀粉1.4201吨
附件二
废止核定扣除试点政策的玉米胚芽加工等
行业农产品清单
序号耗用农产品名称产品名称
1商品玉米商品玉米胚芽
2商品玉米商品玉米纤维
3商品玉米商品玉米蛋白
4鲜茧干茧
5鸭蛋咸鸭蛋、松花蛋
6植物类中药材(根茎类、籽果类、全草类、花叶类)中药饮片
7动物类中药材中药饮片
8其他类中药材(藤皮、树脂、菌藻等)中药饮片
9果壳、木材等活性炭
10驴皮(净干皮)东阿阿胶
11大豆膨化大豆
12鲜鱼冷冻整鱼
13生瓜子熟瓜子
14羊毛洗净毛
15羊毛毛条
16兔毛已梳兔毛
17薯干酒精
18葡萄葡萄酒原酒
19葡萄红葡萄酒
20葡萄白葡萄酒
21花生花生饼
22棉籽棉皮
23棉籽棉籽皮
24棉籽棉籽粕
25棉籽棉籽原油
26蓖麻蓖麻饼
27蓖麻蓖麻油
28芝麻芝麻油
29玉米胚芽玉米胚芽粕
30驴皮(去毛净干皮)阿胶
31棉短绒化纤浆
32大豆调味产品
33苹果苹果浓缩浆
34桃浓缩桃清汁
35桃浓缩桃浊汁
36桃NFC桃浊汁
37桃桃原浆
38石榴浓缩石榴清汁
39不孕棉高粘度精制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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