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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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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
| 202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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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效能,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局拟处罚款金额在6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南阳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濮阳、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拟处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
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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