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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法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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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财会[2026]28号 |
| 2026-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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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法
行为法定依据裁量
阶次适用情形具体处罚标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私设会计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对单位可以并处四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对单位可以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一百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不予处罚。
减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可以并处四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可以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法类)》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修改,重点优化会计违法行为规制体系,大幅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2026年6月8日,浙江省财政厅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浙财法〔2026〕3号),对原有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迭代更新,统一将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调整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重构了全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要求,对2023年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第6-18项进行了修订,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法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次修订的《裁量基准》共十二项,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有:
1.修订裁量基准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从原来的13类情形修改为12类情形,《裁量基准》作相应调整。
2.修订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和具体处罚标准。根据《浙江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规定,将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调整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并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逐一对标细化各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处罚幅度,明确各类情节的界定依据,相应明确具体处罚标准。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浙江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部分行政处罚工作。
适用对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
四、关键词解释
无。
五、其他
本《裁量基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会计处 0571-87055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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