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4号 |
| 2026-7-30 |
|
| 【打印】【关闭】 |
|
|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对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
二、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打印。两种渠道获取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