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6-8-3
【打印】【关闭】
为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开具形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印刷版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启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式),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
  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