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内政字[2025]206号
  2025-11-29
【打印】【关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