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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契税法》实施前相关契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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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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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实施前我省出台的相关契税政策文件清理表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文件类型废改形式废改理由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浙财农〔1998〕190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文件制定依据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21年已废止。该文件核心内容(如代征程序、计税规则、票证管理等)因与现行法律、政策等不符,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农〔1998〕444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文件制定依据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21年已废止。文件中部分条款(如代征程序、计税核定)因与现行法律或改革要求冲突,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工作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1〕1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文件依据《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此文件已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公布)废止。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旧城改造竞标土地及建成商品房销售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1〕2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上位法已更新,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兴建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1〕19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上位法已更新,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罗海(浙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2〕21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上位法已更新,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义乌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2〕26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上位法已更新,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商品房成交价中维修基金不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上位法已更新,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9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税率、计税依据等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定,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0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文件依据财税[2004]134号已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征收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范,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留地出让开发和返还房屋契税政策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4〕20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征收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范,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1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明确规定,契税减免事项需由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地方无权自行设定减免范围。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5〕2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征收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范,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税率、计税依据等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定,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涉及普通住房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7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征收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范,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6〕2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均已废止,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征收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范,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此文件为批复性文件不具有长期性。
1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征收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范,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19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9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文件依据财税[2007]45号已废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征收规则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范,地方性文件中与之冲突的内容自动失效,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20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退还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7〕10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2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8〕11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已废止,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已废止,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2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4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均已废止,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2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9〕9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文件依据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已由《民法典》统一替代,且《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也因2021年《契税法》实施而废止。原政策的上位法依据已失效,文件效力基础丧失。相关条款也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公告)有冲突。
2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上位法已更新,现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
2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联合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不征契税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9〕19号 部门起草印发的政策文件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已作出新的规定,我省应按照国家新的规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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