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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浙财综[2025]15号
  20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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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浙江省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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