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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25]17号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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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完善税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2025年12月30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第四项修改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42-5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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