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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5]1号
  20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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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者变更协议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点规定,约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段从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到期之日次日起至缴款人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本金之日止。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信息互联互通系统向税务部门推送土地出让金(含利息、违约金等)合同、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征收入库。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实行额度封顶,即每笔违约金数额不高于当期应当缴纳而未按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金数额。
  第五条 缴款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覆盖土地出让金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全部款项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缴款:
  (一)利息;
  (二)违约金;
  (三)本金。
  第六条 由于文物保护、市政建设、重大规划调整等非土地使用者原因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缴款人认为受影响时段应当免计利息或者违约金的,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异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如异议成立的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土地综合开发费、业务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的利息和违约金计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0〕1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废止。本意见生效前已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者变更协议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合同或者协议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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