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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5]1号
  2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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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现就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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