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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25]7号
  2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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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转发给你局,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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