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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18号
  20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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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重庆市治理欠薪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38号)有关要求及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能源、化工、通信、林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开设专用账户。各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下或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以联合体方式中标的工程项目,联合体各方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可以由联合体任何一方开立,其他各方应当与开立的一方签订工资代发协议;联合体各方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可以分别开立。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升级改造行内业务系统,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管理和撤销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有监管职责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反馈该项目是否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应当按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专用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人工费拨付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完工产值的 25%,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人工费比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修改后的人工费用拨付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3)。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鼓励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电子劳动合同。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金额应当与农民工本人的实名制考勤记录、工作量以及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等相匹配。专户制代发实行日均工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提醒农民工安全用卡。
  开户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应当支持农民工优先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鼓励通过数字人民币发放工资。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集中的,监管全领域、全要素、全周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与国家相关平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监控预警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监控预警平台与其他相关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控预警平台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信息,通过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与考勤记录、工作量以及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实时比对,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数额异常等情况及时预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实时上传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向监控预警平台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时推送以下信息:
  (一)专用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协议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联系人等信息;
  (二)专用账户资金进出账、工资代发明细、账户资金结余等情况;
  (三)专用账户注销的相关信息;
  (四)专用账户被冻结、查封、划拨等信息;
  (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专用账户注销的相关信息应于账户注销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推送监控预警平台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条 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有关银行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办理流程,在抓好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的同时,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暂停或取消其开设专用账户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因专用账户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本细则施行前已开工的项目,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22〕45号)规定不需要开设专用账户的,可不开设专用账户。我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1-3】
  1.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3.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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