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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5]6号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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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各区民政局、各区残联:
  经评估,《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沪财发〔2020〕1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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