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
青财税[2025]3号 |
2025-6-18 |
|
【打印】【关闭】 |
|
|
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结合省情实际,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