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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  |  |  |  |  | 川府规[2025]1号 |  | 2025-2-20 |  |  |  | 【打印】【关闭】 |  |  |  |  |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限额,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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