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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延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  |  |  |  | 晋财综[2025]5号 |  | 2025-2-18 |  |  |  | 【打印】【关闭】 |  |  |  |  |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强化宣传辅导,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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