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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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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
2025-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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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有效解决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辖内各地市分局和营业管理部、辖内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和通过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机构申报主体)。
第三条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负责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的统一管理。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辖内各地市分局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经办银行做好特殊处理措施具体工作。各经办银行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职责。
第二章 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标准
第四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自身原因,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应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单笔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
(二)单笔逾期未申报时间15个工作日(含)以上;
(三)年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1000万美元(含)以上;
(四)年累计逾期未申报10笔(含)以上。
第三章 特殊处理措施执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各经办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对截至上月末的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如存在达到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标准的相关情形,应填制《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名单报送表》(以下简称《名单报送表》,见附件1),并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各地市分局和营业管理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研究确定本辖区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各地市分局和营业管理部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汇总《名单报送表》报送至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于每月1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审核海南全辖《名单报送表》,如确存在需要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书面形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实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各地市分局和营业管理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经办银行。
(三)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经办银行应当督促有关机构申报主体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
(四)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机构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应持经办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申请签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见附件3)。机构申报主体应凭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出具的《补报确认书》前往银行办理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五)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在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机构申报主体已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将以书面形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解除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见附件4),以解除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的特殊处理措施。
(六)对机构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限自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发布《通知》之日起至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书面解除其特殊处理措施之日止,执行期限为90天(含)。如果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已满但该机构申报主体仍未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风险提示、移送检查部门等处理,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可延长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限至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之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各地市分局和营业管理部应将经办银行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情况纳入间接申报现场核查范围。
第八条 经办银行有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义务。经办银行如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所在地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琼汇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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