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4]2027号
  2024-12-25
【打印】【关闭】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青海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

  三、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牧区)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内免征水资源税。

  四、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力发电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30%以内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税;超出计划或定额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税;超出计划或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季申报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整本地区城镇供水价格时,逐步将核价文件终端水价构成中标注的“水资源费”统一规范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对用户水费缴费单据上也按上述方式一并规范。

  七、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

  八、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州)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40%,所在市(州)分享60%。各市(州)与县(区)具体分享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青海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