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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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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和《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4〕126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水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地表水税额标准分类中的“淮河流域”,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水资源分区确定。

  二、我省地下水税额标准分类中的浅层地下水是指井深小于50米的地下水,中深层地下水是指井深大于等于50米的地下水,具体根据取水许可证信息确定。

  三、我省地下水适用《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暂定为以下市/县: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全市和固镇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的,根据调整后范围确定。

  四、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包括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的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以及供水工程中向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的加压泵站或管网延伸工程等。

  五、我省水资源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的,应当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或者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取水量,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取水计划的,纳税人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整计划后15日内,办理水资源税更正申报,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中的“年计划取水量”,重新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八、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符合《征管公告》第六条第一款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条件的,税源采集时,取水口信息按照主要取水口填写,取水计划按照取水许可证合并下达数填报。

  九、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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