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12-31
【打印】【关闭】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