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直管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印发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主体
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
二、使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可以使用捐赠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公益事业包括救助、救济和公共事业等。
(一)救助类捐赠。包括救助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等。
(二)救济类捐赠。包括救济贫困、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和恤病等。
(三)公共事业类捐赠。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福利事业。
三、填开要求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原则上应使用公益捐赠电子票据,在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网络故障或其他无法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情况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使用公益捐赠纸质票据。
公益性单位填开公益捐赠电子票据时,应当根据所接受财物用于救助、救济、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等选择对应的一级开票项目,并完整填开能够准确反映公益事项的二级开票项目。填开公益捐赠纸质票据时,应当完整填开所接受捐赠财物用于公益事业的项目名称。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非税〔2011〕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