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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杭建设[2024]85号
  20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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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钱塘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配套费征收实际,就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项目:地上90元/平方米,地下5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项目:

  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地上10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项目:地上14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二、其余区、县(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属地政府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指导。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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