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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4]10号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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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已经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贯彻实施,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我省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矿疏干排水的纳税人,根据矿产品开采量换算的排水量在开采环节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二、排水量的计算公式为:排水量=矿产品开采量×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为2.48立方米/吨。

  三、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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