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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和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非税[2024]2号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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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加快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遵循财政部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托数字福建建设优势,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着力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管理体系,完善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数据互通共享机制,提高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非税收入征管效能,对现有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和式样进行调整,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电子票据。现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2025年度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和式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我省新版财政电子票据

  根据财政部对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规定,对我省原财政电子票据票面要素进一步规范,在票据左上角增加“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素,将原左上角“票据名称”调整至票据正上方。同时按财政部改革要求,为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增一个票据种类“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形成2025年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及式样共23种(详见附件)。

  为保证新旧电子票据衔接使用,2019至2024年各年度(电子票据左上角电子票据代码8位数字中的后两位代表年份,如“19”表示2019年度)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电子票据”)允许使用至2025年3月31日(在2025年3月底之前,新旧版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同时使用)。改革推广过渡阶段,省财政厅监(印)制的与旧版电子票据配套使用的机打纸质票据[福建省财政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机打票据左上角9位红色数字中的后两位代表年份,如“20”表示2020年度)允许使用至2025年3月31日。用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所开具的机打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用票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汇总填写未使用的机打票据销毁清单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销毁。

  二、管理要求

  (一)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缴款人完成缴费后需要纸质实物票据的,可由用票单位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在白色A4纸上打印电子票据),也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自行打印。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工作,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的接收及归档。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为依据进行电子入账、报销、归档等会计处理工作。不满足条件的,可以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入账和归档,同时必须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票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并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财政票据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联系省财政厅收费票据所,电话:0591-87097862、87097460。

  附件

  1.福建省2025年财政电子票据种类

  2.福建省2025年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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