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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4]9号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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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 12月 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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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 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 20% 至 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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