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