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和缴纳程序,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 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下同),且 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占用省直林局管理的重要湿地,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占用市县管理的重要湿地,由湿地所在地的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
三、根据我省湿地资源禀赋、恢复成本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分三类制定。
(一)水面类:包括国土“三调”二级地类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二)滩涂类:指国土“三调”二级地类的内陆滩涂,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50元。
(三)沼泽类:包括国土“三调”二级地类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沼泽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四、依据权限征得相应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占用重要湿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征收部门根据同意占用重要湿地类型、面积、缴费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见附件)。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五、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征收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平台将湿地恢复费收缴至省级国库。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收 支分类科目使用“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
六、本通知有关事项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未尽事宜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
附件: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