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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和缴纳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24]32号
  2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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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和缴纳程序,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 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下同),且 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占用省直林局管理的重要湿地,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占用市县管理的重要湿地,由湿地所在地的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

  三、根据我省湿地资源禀赋、恢复成本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分三类制定。

  (一)水面类:包括国土“三调”二级地类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二)滩涂类:指国土“三调”二级地类的内陆滩涂,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50元。

  (三)沼泽类:包括国土“三调”二级地类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沼泽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四、依据权限征得相应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占用重要湿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征收部门根据同意占用重要湿地类型、面积、缴费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见附件)。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五、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征收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平台将湿地恢复费收缴至省级国库。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收 支分类科目使用“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

  六、本通知有关事项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未尽事宜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

  附件: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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